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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上海商学院学生集体户人员 《户籍证明》办理工作的通知
   2016-03-28
 
  各二级学院、各院区:
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公发[2014]211号文件规定,自2014年9月22日起,本市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人员开具《户籍证明》需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《学籍证明》,经研究,特作如下规定:

1、凡申请此证明的同学必须填写《上海商学院学生集体户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开具<学籍证明>申请表》和规定格式《学籍证明》(见附件,同时也可在学生教务系统中下载)。

2、学生填写《上海商学院学生集体户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开具<学籍证明>申请表》,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,由学院(院区)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字、盖章。

3、学生携带学院(院区)审核通过的《上海商学院学生集体户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开具<学籍证明>申请表》和《学籍证明》于每周四前(含周四)至学生事务中心(奉浦校区行政楼底楼大厅)统一受理,并于下一周的周一下午凭回执领取《学籍证明》。

    备注:此规定只适用于我校学生集体户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开具《学籍证明》。如有其他需要开具《学籍证明》的同学,按照原规定执行,由学院(院区)自行开具。

校长办公室

2015511


附件: 上海商学院学生集体户人员办理户籍证明开具《学籍证明》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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